近日,沃爾沃公司和深圳零距離公司長達4年的商標糾紛案件終于迎來最終審判。
原告沃爾沃(Volvo)是瑞典著名豪華汽車品牌,于1927年創立。在1915年6月,"Volvo"名稱首先在SKF一具滾珠軸承上出現,并正式于瑞典皇家專利與商標注冊局注冊成為商標,品牌中的“VOLVO”一詞來源于拉丁文,意為“滾滾向前”。
而被告深圳零距離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公司主要經營移動通訊終端、平板電腦、計算機及外圍設備等等。2012年,該公司提交訴爭商標“VOVO”的注冊申請,后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筆記本電腦、手提電話、電池等商品上。
沃爾沃認為深圳零距離公司注冊的第10443545號“VOVO”商標與其在先注冊“VOLVO”商標近似,所以在2016年6月2日向原商評委提出對深圳零距離公司“VOVO”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并獲得支持。但深圳零距離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零距離公司的“VOVO”商標與沃爾沃的“VOLVO”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區別顯著,并不構成近似商標,所以撤銷了原商評委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裁定。沃爾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零距離公司的“VOVO”商標與沃爾沃的“VOLVO”顯著識別部分僅相差一個字母,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按照一般審查標準應判定為近似標志。所以駁回深圳零距離公司的訴訟請求,沃爾沃公司最終贏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