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息,華潤雪花啤酒的第41337050號“極度深喉”商標因使用在第32類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的影響,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依法駁回。
究竟“極度深喉”商標違反了什么被依法駁回呢?在商標注冊申請為什么會被駁回呢?以下是小聚給大家的介紹。
國家商標法規定了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和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1、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①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②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④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⑤同“紅十字”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⑦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⑧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①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②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③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以上就是有關商標注冊申請為什么會被駁回的介紹。